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有關「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 壹、法務部109年2月7日法廉字第10905000510號釋示。
貳、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有關「公職人員」之適用對象,本局有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政風室主任、秘書室主任及其2位股長、會計室主任及其2位股長等職稱人員。
ㄧ、按考績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3項之非財產上利益,次 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第13條前段「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故獎懲亦為本法第4條第3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二、有關獎勵案
(一)於提報考績委員會初核前之建議簽辦程序不需迴避:
獎勵案建議簽辦實務上多見相關活動或案件辦理結束後,由承辦單位簽報建議敘獎,獎勵案件常涉及機關多數單位及各職務層級人員共同績效表現,承辦單位(常同為簽辦建議單位)依據相關獎勵案件獎度及額度基準簽報擬具獎勵建議案,再提報考績委員會討論,如係同時就該項活動有功人員建議獎勵,而非單就適用本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所為之獎勵,且審酌需經考績委員會初核之獎勵建議案簽陳僅係將該次活動辦理有功情形簽報機關長官知悉,為考績委員會平時考核獎懲初核之前置必要程序,則公職人員就該涉及本人之行政流程中未予迴避之核章行為,尚難謂有違本法遏阻不當利益輸送之立法目的。
(二)獎勵案於考績委員會初核階段應依本法第 6 條自行迴避:
公職人員於此階段如未自行迴避,除有考績委員會進行獎勵案初核過程中因故未能使公職人員知有其本人列名其中之情事外,尚難主張不知有利益衝突,應可認具有違反本法第 6 條自行迴避義務之故意。
(三)如該獎勵案件不需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者,自建議簽辦程序時就應自行迴避。
三、有關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
(一)填報迴避通知書之時點,雖尚無通知填報時間之限制,惟仍以儘速填報為宜。
(二)公職人員僅以該次考績會涉及本人之討論個案迴避,尚不生考績委員因迴避後,出席委員未過半數而無法議決之情事。
(三)考績委員會如已將各考績委員之考績遮蔽,並採行整體包裹核議機制,並未討論委員本身之考績,各該考績委員仍應自行迴避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案件之討論。
(四)為簡化考績委員會委員自行迴避流程,建議由承辦單位於會議紀錄中載明各該考績委員自行迴避情事,並於會議中預先擬具書面迴避通知書載明考績委員迴避事由,由各該考績委員會委員簽名之(如附件2-範例)。
四、檢附「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及「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各1份供參(如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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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1-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 附件1-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PDF下載 Pdf 檔(附件1-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PDF)
  • 附件2-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 附件2-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PDF下載 Pdf 檔(附件2-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16 1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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