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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一、為紓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對象為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現職員工(以下簡稱公教員工)。
留職停薪人員不得申貸。但育嬰留職停薪者申請育嬰貸款,不在此限。
三、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發生各項事故時,公教員工得分別依下列規定申請貸款:
1、傷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2、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3、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4、育嬰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雙生以上者,最高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5、長期照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項目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三)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但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每月應攤還本貸款之本息總額,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指按月支領之薪俸、技術或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之總額)二分之一。
四、申貸條件:
(一)傷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含各年齡層各類傷病住院),或無住院事實,惟因疾病須長期治療(含不孕症治療或門診手術),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並檢附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二)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經附繳死亡證明者。
(三)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災害而致房屋或屋內物品毀損必須重建(修)或購置,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並須出具購置費用證明。
(四)育嬰貸款:
1、公教員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等)者。
2、公教員工或其配偶產後於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休養,經醫院出具新生兒出生證明文件,並檢附照護費用證明者。
(五)長期照護貸款:
1、公教員工之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有長期照顧服務法所定身心失能情形,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照護費用證明者。
2、公教員工之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未符前目情形,惟年齡八十歲以上,日常生活須被照顧,經檢附照護費用等相關證明者。
前項申請傷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一項第三款災害貸款之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購置費用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始得申貸,申貸金額以購置費用二倍為上限,且不得超過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並檢附下列文件,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核。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屬實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建置之「急難貸款管理系統」,將相關申請文件掃描上傳,協助申請人提出申請。但因特殊情形無法即時至系統申請時,得函送人事總處申請:
1、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2、第四點所定申貸條件之證明文件及審核所需之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人及保證人於事故發生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之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二)人事總處於核定貸款時,得附因申請人或保證人信用瑕疵原因不同意核貸之條件,並於瑕疵補正後始予核貸及通知申請人簽約事宜。
(三)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學校先行墊付,俟貸款核定後歸墊。
(四)各機關、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並於各項證明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除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六、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最長分六年(七十二期),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0二五厘計算機動調整。
(三)貸款扣繳:
1、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按月在薪給內扣繳,彙送當地貸款銀行人事總處資金帳戶。但育嬰留職停薪者應逕洽貸款銀行開立約定存款之帳戶,按月自該帳戶扣繳。
2、貸款人調職時,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在離職證明內註明,並負責通知新職機關、學校繼續按月扣繳。
3、貸款人離職(包括退休、資遣、免職、免除職務、撤職、辭職等)時,應於離職前向離職時之服務機關、學校一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機關、學校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
4、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負清償責任,並依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人事總處得依職權或機關、學校函轉貸款人之申請,酌予延長貸款還款期間、更改扣繳方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七、服務機關學校貸償查核責任:
(一)審核申貸案件時,應向申請人確實說明第六點貸款償還事項。
(二)貸款人申請離職時,以書面通知其依契約約定,於離職前一次繳清餘款。
(三)審核申貸案件及扣繳,應確實依本要點辦理,並至「急難貸款管理系統」瞭解貸款人還款情形,確實控管;辦理該項業務人員異動時,應明確辦理業務交接。
(四)未依規定確實執行,致增加追償成本,應予檢討相關行政責任。
八、貸款資金:
由政府撥款新臺幣一億一千萬元作為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資金,併納入「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管理,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並委託銀行辦理貸放及償還業務;有不敷者,按實際需要另行請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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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4-04-16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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