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及地方自治法規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內政部業於110年11月10日會銜經發部發布修正「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5條之1附表1之1、第79條附表5,提供「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全文,請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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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06-16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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