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設置安全技術人員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9-2 條】
一、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二、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三、安全技術人員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初訓課程名稱及時數】
1.液化石油氣之基礎知識:2小時。
2.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2小時。
3.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必須機械、器具或材料相關知識:3小時。
4.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配管等之檢查方法:1小時。
5.術科實習:4小時。
6.學科/術科測驗:4小時。
【複訓課程名稱及時數】
1.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1小時。
2.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必須機械、器具或材料相關知識:2小時。
3.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配管等檢測方法及實習:4小時。
4.測驗:筆試1小時。
編號 | 訓練機構 | 地址 | 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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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團法人台灣地區液化石油氣分銷事業研究發展基金會 | 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01巷31號 | 02-27520731 |
2 | 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 | 桃園市觀音區信義路156巷48號 | 03-4731398 |
3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資事務協會 |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11樓之1 | 07-3325106 |
4 | 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事務協進會 | 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二路128號11樓之1 | 07-5372885 |
最後異動時間:2024-02-23 17:2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