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場所公開資訊

臺中市危險物品公開資訊

依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公開臺中市火災及爆炸災害之潛勢資料。有關火災及爆炸災害,指下列場所之相關資料:
(一)達管制量三十倍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  
(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
(三)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達管制量三十倍之儲存或販賣場所。

前項第二款所定場所之相關資料,應包含下列下列項目:
(一)場所名稱。
(二)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或爆竹煙火之名稱。
(三)消防防災計畫、消防防護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不包含涉及個人姓名、聯絡電話及營業秘密等資料及附件)。

有關上開潛勢資料,民眾如欲申請查閱,請於下載並填寫申請表單後,向該廠轄區消防局救災救護大隊遞交申請書,並由消防局通知申請人查閱時間,並應遵守申請表備註相關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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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4-02-06 16: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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