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調查資料
「火災證明及火災調查資料申請辦法」
-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辦法所定火災受害人及火災利害關係人,其資格如下: 火災受害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火災利害關係人:因當次火災造成財物或權利直接或間接損失之抵押權人、合夥人、繼承人或其他 權利關係人。
- 火災受害人或火災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自火災發生之日起十年內,向火災發生地之主 管機關申請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 火災案件涉及人命死亡、起火原因為縱火或疑似縱火者,於刑事偵查期間火災調查資料之起火原因 應不予提供限。
- 申請之火災調查資料應記載報案時間、起火戶(車輛)、起火處及起火原因。
-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
-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消防機關應命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 消防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7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前項之期限,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0日。但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尚未完成者,得延長至完成後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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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火災調查科 蔡先生(分機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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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書、委託書。
(一)申請人身分證件。
(二)印章、關防(機關),用於蓋印申請書、委託書。
(三)建築物所有權狀、建物謄本、使用執照或足以證明建築物產權相關文件。
(四)租賃契約書、相關契約書證明文件、組織報備證明、立案函文、登記證書。
(五)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
(六)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燒損)。
*當無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謄本時
檢附房屋稅單/使用執照/財產歸戶清冊/電費/水費等證明建築物與申請人有關係之必要證明文件或由里長證明申請人與該建築物有關係之證明文件。
※以上資料除申請書、委託書為正本以外,其餘均影本即可。
※詳細應備文件,如上表所示。 -
申請方式到局申請、到分隊申請再代為轉送、郵寄申請、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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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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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檢附資料齊全者,經本局審核確認後,於3日內掛號郵寄「火災調查資料內容」予申請人。
若檢附資料未齊全者,請於7日之內補正。 -
備 註 欄一、申請時間:自火災發生日起一個月後或調查工作完成後開放申請。
二、內政部消防署明訂:內容中「起火處」及「起火原因」應與消防機關公務統計編報表格項目一致。 -
流 程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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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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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範例
最後異動時間:2024-08-08 14: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