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與下載

通氣管改善申請表與計畫範例 一、依據內政部107年12月17日內授消字第1070824174號令及同日內授消字第10708241742號函辦理。
二、針對室內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設置之通氣管型式,內政部107年12月17日業以內授消字第1070824174號令明訂,應為無閥通氣管,且需考量可燃性蒸氣自無閥通氣管排出可能造成之危害,故應能排出至建築物外部一定高度,並距離開口一定距離,地下儲槽之通氣管亦同,以強化場所安全。
三、倘未符前揭內政部令規定,應自頒布日起6個月內,檢附場所通氣管設備改善計畫及設置示意圖,向轄區消防救災救護大隊提出申請,且於頒布日起2年內改善完畢。如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仍未符規定者,將依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據以處分。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16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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