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臺中消防季刊

(二版)103年下半年度專責檢查小組人員講習訓練 火災預防科科員 蔡子裕
為了強化本局專責安檢人員的勤務執行能力,落實執行消防法第六條第二項消防安全設備的列管檢查、第九條檢修申報複查作業、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的使用及第十三條防火管理制度,本局火災預防科於103年11月12日至11月25日共實施6梯次的講習訓練課程,由吳鳳科技大學消防系林助理教授擔任授課教官,講授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的課程,並由火災預防科科員講授消防安檢業務概況及業務推動執行方向,課程內容包含檢修申報、防火管理、防焰法規及查核宣導、消防安全檢查執法疑義探討、消防實務案例研討與疑義解釋溝通。
一、 檢修申報:為推廣網路申報,分隊審查檢修申報書中「管理權人」及「檢修機構人員」簽章時,得僅就委託書、檢修申報表、檢修報告書及改善計畫書四部份予以審視;另如遇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檢修人員未簽章者(或以打字呈現),如為實際檢修申報之專技人員本人以自然人憑證上傳,亦可予以受理完成其網路申報;分隊受理網路申報同仁務必於24小時內,完成受理網路檢修申報案件,以提昇本局行政效率。
二、 防焰規制:
1. 設置防焰物品場所常見問題:防焰標示未附加於物品本體;防焰標示來源不明;防焰標示種類使用錯誤(如:應使用張貼式卻誤用縫製式);部分防焰物品有防焰標示,部分沒有防焰標示。
2. 防焰認證廠商:防焰書表未登載或登載不確實;陳列或販賣未附有防焰標示之產品(違反消防法第11條)。
三、 防火管理
依消防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嚴格審核消防防護計畫,未合規定者不予核備,並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或核定後未依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即依消防法第四十條處罰。
另有關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之建築物,消防法只明定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另依「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之規定,始有「共同防火管理人」之遴任,故此類場所應無是否應設「共同防火管理人」之問題,不宜以「未設防火管理人」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
四、 消防安全檢查列管注意事項
若場所未達列管範圍者(如活動中心、寺廟等無面積限制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雖經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依法取得使用執照,具有消防圖說者,仍不予列管;關於限期改善案件,同仁習慣由開單者負責複查,然限期改善事涉民眾權益,如遇同仁輪休或執行其他勤務時,應由分隊主管派代理人儘速執行複查作業,請各大隊及分隊嚴加管控限期改善之期程,以提升消防安檢工作品質。
參與本次安檢講習的同仁反應熱烈,並主動提出安檢實務上的問題與授課教官做雙向交流,相信藉由講習訓練與透過意見的溝通,能夠強化本局專責安檢同仁的消防專業知能與提升執行安檢勤務的能力,落實火災預防相關業務,以更專業的角度去推動與執行各項安檢勤務,進而發揮火災預防的價值,達到保障民眾生命財產的目的。
防焰規制
最後異動時間:2015-08-18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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