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臺中消防季刊

(三版)消防實務-「行動瓦斯車」因應作為 作者:沙鹿分隊隊員 蔡子裕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3條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量不得超過128公斤」,表示瓦斯行業者只能儲存總儲量128公斤(約6筒20公斤裝)以下的瓦斯鋼瓶在店舖內進行販賣,而且這些鋼瓶必須定期檢驗及汰換。但部份業者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就以小貨車將瓦斯鋼瓶載運到公園旁、工地旁、停車場等空曠地點,再以機車將瓦斯鋼瓶重疊橫放,在大街小巷穿梭載運,逃避消防人員的查察。「行動瓦斯車」的出現,若遭有心人士的破壞或發生意外可能引起氣爆,將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和傷亡,是公共安全的一大威脅。

【消防實務建議與作為】
消防署危險物品管理組重新規範,對於瓦斯貨車的「長期停放」,仍被視為儲存場所的延伸,違者將被處2萬元至10萬元的罰鍰,可連續處罰。「長期停放」的定義是指該瓦斯貨車不屬於「預備駛離」之狀態。若瓦斯貨車沒有熄火,只是卸下瓦斯鋼瓶之後隨即駛離,屬「預備駛離」狀態,不違規。
日本對於載運瓦斯鋼瓶的車輛具有特殊設計與規定,如防撞設施、行駛之安全距離及行車路線管制等,因此可以參考日本的做法,對於汽車、機車載運瓦斯鋼瓶,訂定更周延、更安全的載運規則來詳加規範,以防止可能的意外事故發生,降低公共安全的威脅,確保民眾生命財產。

民眾可通知警察機關派員前來判定是否違反以下之事實,包括車上應貼有危險物品標誌、懸掛三角紅旗、備有滅火器等,駕駛員也須受過專業訓練領有相關證書,不符規定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規定,可處以3000至6000元不等罰,不需判斷是否為「長期停放」,即可立即開罰。
最後異動時間:2012-07-11 1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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