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臺中消防季刊

(四版)搶救生命分秒必爭,請禮讓救護車 作者:大肚分隊隊員 賴建源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6條規定,救護車主要任務為救護緊急傷病患、運送病人等。救護車爭取緊急救護黃金時間(4-5分鐘),須將病患立即送往醫院醫治,但送醫途中因民眾未禮讓救護車導致交通事故或人命傷亡,不但增加社會負擔,也難逃刑事責任或民事賠償等。

發生車禍時,當下立即撥打119,消防隊救護車立刻趕往現場,但目前消防法令並無規定強制要求行車車輛必須禮讓救護車。禮讓救護車法律僅能依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9條規定:「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即避讓」。如果聽到救護車警號而不立即避讓,則有相關處罰規定,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同條例第45條第1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與救護車爭道行駛、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同條例第74條第6款規定:「慢車駕駛人,聞救護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救護車搶救生命分秒必爭,民眾行車時,請禮讓救護車通行,方式如下:
一、車輛行使中如聞救護車鳴放警笛,請立即車輛兩邊靠,儘可能讓出中間道,禮讓救護車緊急安全通行。
二、窄巷出入口勿隨意停放車輛,遇救護車通過社區時應主動保持巷道通暢。
三、十字路口如遇有救護車通行,請四方來車先行減速停車,待救護車輛選擇行進路線後再依交通號誌指示行走。
四、高速公路或一般道路,如遇車禍發生,請勿佔用路肩或備用道,以方便救護車輛出入。
五、通過救護現場時請減速慢行,並請勿停留觀望,影響交通及妨礙救護工作進行。
六、救護車輛高速行使時請勿貪圖便利尾隨其後,以免發生危險。
最後異動時間:2013-04-12 1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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