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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案件發生後,轄區分隊業務承辦人至火災現場主動告知受災戶火災證明相關申辦事宜,由受災戶關係人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產權資料、登記證明文書及租賃契約書(倘代為申請需填寫委託書),轄區分隊業務承辦人檢視各項資料均備妥後,即核發火災證明書予受災戶申請人收執。 表件下載:本局便民服務/申辦與下載/火災調查類/火災證明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