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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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調查資料受理核發
火災調查資料內容涉及刑事偵查範圍,消防機關於完成火災調查後,於不妨礙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火災調查資料受理核發,由本局火災調查科辦理,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辦理,申請之火災調查資料限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處及起火原因,惟縱火案件、疑似縱火案件或有人死亡之火災案件,火災調查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最後異動時間:2023-05-08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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