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臺中消防季刊

(三版)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大車換小車」之取締 南屯分隊隊員 曾敬祐
103年11月3日上午08時40分本分隊南屯分隊(以下簡稱本分隊)安檢同仁於前往執行消防安檢的途中,途經轄內三民西路重劃區內空地發現巨洲股份有限公司(合法灌裝儲存場所)載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貨車一輛,該公司司機正將車上載運填充完成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搬至數輛液化石油氣分銷商的小型貨車上,疑似有違規事實之行為,立即通知本分隊承辦人員到場蒐證取締;分隊人員到場後,發現確實有大車換小車之行為,於現場即告知該車司機此分裝方式為違反法令相關規定之行為,應立即舉發,並在現場持續錄影蒐證,且於現場記錄下該公司名稱及司機的基本資料,大貨車司機於分裝完成後即離開現場。
本案處理人員於返回分隊後,經檢視現場蒐證錄影之影片,確認該行為已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即通知巨洲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至分隊製作談話筆錄,該公司業者在談話筆錄中表示確實有將大車開至該空地,是為了方便將液化石油氣容器轉運至分銷商之小貨車上,且車上20公斤裝液化石油氣數量約100支,皆是在前一晚灌充完成之容器,於製作完談話筆錄後確認有明顯違法事實,當場開立舉發單交業者收執,並檢附相關舉發資料陳報本局危險物品管理科進行裁處。液化石油氣之分裝,應由分銷商將貨車開至合格儲存場所載運液化石油氣後,再行配送至各用戶;而一般俗稱之「大車換小車」行為,係分裝場為便於分銷商就近載運而尋找就近處所實施分裝之行為,由於在現場分裝需花費一段時間,若停放於非道路之一般場所,則該大貨車即可視為行動非法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場所,可依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71條之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未於儲存場所為之;若在一般道路上有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可再由交通單位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罰責加以裁處。因此對違法液化石油氣容器儲存場所所屬公司開立舉發單為依法執行。
最後異動時間:2015-08-18 1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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