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為健全我國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我國於民國89年7月正式頒行「災害防救法」;期望藉由法令強制約束的力量,使災害防救工作真正落實並進而強化國內之防救災組織體系,並使災害防救工作之執行更向前邁進。因此,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為落實防災業務之執行,提昇災害應變能力,由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及公共事業就其所掌事務或業務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方政府則參考「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以建立從中央至地方一套完整、可行之災害防救計畫。

然而,目前「災害防救法」指示訂定各項災害防救計畫的立意甚佳且實有其必要性,然而現今地方政府訂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其內容多依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第六章之「防災業務計畫及地區防災計畫訂定之重點」所條列的項目,換為各縣市防救相關事項與附加資料等一般資訊,以致於目前各縣市的地區防災計畫內容均大同小異。探究其原因可能是由於地方政府於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時,並未掌握地區特性、成災原因等因素所致。然而,引發大規模的災害,往往並非由單一因素所引起,而災情常也因發生地區所其具備的空間性、時間性、連鎖性、累積性、複雜性、複合性等特性所組成。因此,若無法於致災原因、地區特性及該地區內因災害可能引發不同的傷亡損失等加以掌握,並將其結果反映在計畫中,則該災害防救計畫可能無法發揮具體功能。

有鑑於此,本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0 條第1 項之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執行單位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綜合前述,本府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係依據下列法令訂之:
一、「災害防救法」。
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三、「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及公共事業最新修訂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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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12-13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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