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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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室內明火表演要領。


一、本市已明令禁止室內進行各式明火的表演。
二、消防法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之一修正案已於100年4月19日立法通過,對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進行火花、火焰或火把類等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應事先申請許可。本府將依法嚴加查處,取締違法行為。
三、有關室內舉辦火花、火焰或火把等表演需辦理申請事宜,請洽本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電話04-23820657

最後異動時間:2023-05-08 0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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