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案宣導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一、依據內政部112年12月21日訂定之「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規定,零售業者應於每年4月及10月以書面、網路系統等方式申報,且部分表單應予備查,其相關表單及應辦理情形如下:
(一)應申報:附表一(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附表二(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附表三(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備置表)、附表五(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表)。
(二)應備查(至少2年):附表一(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附表二(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附表三(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備置表)、附表四(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僅瓦斯行自存備查)。
二、網路申報部分,請登入「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營運資料申報暨容器管理系統(網址:https://lpga.nfa.gov.tw/Home/Login)」,並將附表一、二、三、五上傳;另附表四為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係屬免申報、需備查資料,應併同附表一、二、三等資料保存至少2年。
三、如有違反前揭規定,將依「消防法」第42-4條規定,處零售業者新臺幣3仟元以上1萬5仟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四、檢附「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作業辦法」(含附表一至五)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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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表一: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 附表一: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PDF下載 Pdf 檔(附表一: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PDF)
  • 附表二: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略) 附表二: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略).PDF下載 Pdf 檔(附表二: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略).PDF)
  • 附表三: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略) 附表三: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略).PDF下載 Pdf 檔(附表三: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略).PDF)
  • 附表四: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 附表四: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PDF下載 Pdf 檔(附表四: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PDF)
  • 附表五: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表 附表五: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表.PDF下載 Pdf 檔(附表五: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申報表.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6-03-30 1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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