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不踩雷!共約「三不二要」
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機關發現本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者,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並應通報訂約機關;同條第4項規定,其他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前,應就一般市場符合需求之標的辦理查價。查價結果發現本契約之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者,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各單位於利用共約辦理採購時落實市價訪查,如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不得利用其辦理採購,應即通報訂約機關,並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另利用共約採購3C設備等規格更新速度較快之產品時,應主動辨識規格內容是否過時,並於到貨時切實辦理驗收,避免廠商以次充好或提供過時產品,致機關權益受損。
最後異動時間:2026-04-23 11:1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