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與性別平等宣導

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第6點、第7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CEDAW。」爰行政院性別平等委員會訂定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CEDAW指引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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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06-16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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