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及地方自治法規

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 年 10 月 4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00192045 號令制定公布

第一條
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 為加強管制爆竹煙火施放,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市爆竹煙火之施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四條
火車站、捷運車站、碼頭等基地內、生態保育及其他經本局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但經本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每日零時至六時不得施放火藥作用後會產生飛行、升空等現象之爆竹煙火。但年節或民俗節慶等日期經本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為之。

第七條
申請第四條及第五條專案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施放人員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第八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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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06-16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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