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規及地方自治法規

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府授法規字第1050251506號令制定公布

臺中市轄內熱門登山路線眾多,百嶽雲集,海拔三千公尺以上之山岳粗估有六十五座,峰峰相連,綿延似無盡,各式各樣的氣候及地形變化,造就無奇不有的山域意外事故案件,本市轄內之熱門登山路線包含:雪東線、武陵四秀、志佳陽線、大劍線、北一段、北二段、大雪山及八仙山國家森林遊樂區等,近年民眾休閒生活大多走向戶外,從事登山健行活動已蔚為風潮,以致山域意外事故搜救案件逐年升高,因此山域意外事故發生時有所聞,往往成為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嚴重威脅。

鑒於一○四年八月七日蘇迪勒颱風期間本市轄內南湖大山北一段發生夏姓男子一家三口颱風天冒險攀登南湖大山,回程時遇颱風來襲、溪水暴漲而受困,歷經警消、民間團體及熱心民眾共動員十七人加上挖土機,終於將三人安全救援下山;另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和平區遠多志山發生劉姓登山客右腳踝疼痛腫脹不適,由直昇機載運下山送醫,致生搜救費用及登山保險議題,但也因此耗費大量救災人力,浪費國家搜救資源,允有建立登山活動管理機制必要。

因此為防範未然,避免搜救人員疲於奔命,浪費國家搜救資源,爰訂定「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加強管理登山客進入本市山域應遵守事項。本自治條例共計十七條,其重點內容如次:

  • 一、本自治條例立法目的。(第一條)
  • 二、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 三、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第三條)
  • 四、進入本府公告區域從事登山活動,應遵守事項。(第四條)
  • 五、進入本府告區域從事登山活動,應攜帶之相關裝備。(第五條)
  • 六、規範進入特殊管制山域登山,由領隊為本人及隊員辦理保險及應具備之資格、責任。(第六條)
  • 七、規範進入特殊管制山域登山,經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時,公告禁止進入及緊急管制措施。(第七條)
  • 八、警察、消防機關或山域業務主管機關逕行舉發相關規定。(第八條)
  • 九、違反本自治條例之罰則。(第九至十二條)
  • 十、從事登山活動者應配合相關機關查核,及其規避、拒絕或妨礙本自治條例所為檢查之罰則。(第十三條)
  • 十一、本府於特殊管制山域進行登山事故搜救費用之計算。(第十四條)
  • 十二、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第十五條)
  • 十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第十六條)
  • 十四、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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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06-16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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