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業務

提昇本局消防車輛安全駕駛措施
  • 定期辦理安全駕駛訓練

鑒於日前消防車發生行車事故造成嚴重死傷,本市因人口眾多、住宅密集、道路狹窄且車輛繁多交通環境相當複雜,消防車輛出勤為求迅速抵達災害現場,分秒必爭,但就怕其他用路人或行人突然竄出,閃避不及,發生事故。為強化消防人員駕駛能力,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於107年底建消防車輛專用安全駕駛訓練基地,以提外勤消防人員養成正確的駕駛觀念、駕駛技術及緊急應變能力,增進出勤駕駛之安全以及防禦駕駛反應能力,訓練消防人員如何在快速行駛下閃避目標,及巷弄穿梭間應注意之要訣,S型彎道的技術,及加強防禦駕駛觀念。
本局自108年起每年針對剛取得大貨車駕照之外勤新進同仁,及駕駛公務車輛肇事之同仁,安排相關車輛安全駕駛訓練,引進美國緊急車輛操控課程(Emergency Vehicle Operations Course, EVOC)及VFIS(Volunteer Firemen's Insurance Service)課程,訓練過程中要求每位學員實際操作,強化防禦駕駛觀念,並依據駕駛能力路考評核表進行檢核,確保皆具備一定的駕駛技術與判斷能力,以期實際增進消防人員駕駛技能,進而減少車禍事故發生。

  • 編排道路駕駛訓練勤務

為建立各分隊同仁正確消防車輛駕駛觀念,熟悉轄區道路狀況,提昇出勤駕駛之安全,各分隊主管視勤務狀況編排道路駕駛訓練勤務,實施道路駕駛訓練期間,攜帶應勤裝備,保持機動隨時準備出勤,由分隊幹部或主管指定之資深同仁隨車指導,並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各項行車規定,如發現同仁駕駛行為異常或有待改進處應予及時糾正。

  • 落實督導作為

各分隊應於每週定期抽查行車影像紀錄器畫面,各大隊每月應督導抽查所屬各分隊行車影像紀錄器畫面,並將抽查結果填具工作紀錄簿備查;本局車輛保養中心於消防車輛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時列入檢查項目。各大隊、分隊抽查時如發現有不當駕駛行為之情形,應立即督促改善並列入下次督導重點對象。

  • 駕駛公務車輛肇事人員檢討作為
  1. 肇事單位應於事故後五日內,由該大隊召集所屬分隊主管召開檢討會。車禍肇事之同仁(視案件狀況)須至局務會報專案報告。

  2. 肇事單位由主管或小隊長於事故後一週內,於執行駕駛訓練或救災、救護勤務時,不定時隨車督導,並於工作紀錄簿內詳細登載備查。

  3. 車禍肇事者須利用個人放假時間至監理所參加道路安全講習課程,並參加由本局安全駕駛訓練基地定期辦理之加強駕駛訓練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16 1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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