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案例分類

(打火機因素)(1090227)打火機使用不慎餘火引燃火災 1、案情概要:本案為地上4層RC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用途為住宅;搶救人員到場火勢已由災戶自行撲滅。
2、火災調查人員勘察現場,僅4樓神明廳東側牆面局部受燒燻黑,東側置物架上紙箱受燒碳化、燒失嚴重,紙箱內線香及環香受燒碳化、燒失嚴重,紙箱內打火機受燒燒熔、燒失殘留鐵質外殼。
3、查訪情形:查訪雷姓屋主OOO先生表示:「火災發生前我有在神明廳東側置物架擺放的紙箱上使用打火機點線香,然後再放入紙箱內,拜完神明後我就下樓準備吃飯,大約過10幾分鐘後就聽到神明廳有異聲,我就趕緊衝上樓發現到置物架上的紙箱起火燃燒,趕緊使用水桶裝水滅火…。
4、起火戶:臺中市大雅區雅秀五路【住宅】建築物。
5、起火處:4樓神明廳東側置物架上紙箱附近。
6、起火原因:以使用打火機不慎餘火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7、如何發生:本案因屋主剛使用打火機後未確定打火機火焰熄滅立即放置紙箱內,不慎引燃紙箱及紙箱內環香等雜物。
8、如何預防:
(1)選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打火機。
(2)打火機使用後應確認火焰確實熄滅後方可放置。
(3)長時間使用後之打火機放置位置不宜接觸紙張、布質等易燃物。
(4)打火機擺放位置須位於小孩拿不到之處,以避免孩童拿取把玩釀成火 災意外。
(5)打火機勿擺放在汽車內高溫曝曬或太陽光直接照射之處,以避免發生氣爆造成火災。
起火之神明廳
起火位置
紙箱內發現打火機殘骸
打火機殘骸近照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09 1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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