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救護服務證明申請書
凡緊急傷病患經本局119救護車載送至各級醫療院所救治,被救護者本人、配偶、及其他直、旁系親屬均得提出申請。申請者只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市各臨近消防分隊提出申請(非本人申請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當事人死亡另附戶口名簿),並依民眾申請之份數開立救護證明書,隨到隨辦,即時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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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緊急救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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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1)申請書。﹝各分隊均有申請書﹞
(2)請檢附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份文件乙份。
(3)非本人申請應出具委託書、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分證,當事人死亡另附戶口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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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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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當場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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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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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程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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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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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範例
最後異動時間:2025-08-01 17:3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