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救護服務證明申請書
凡緊急傷病患經本局119救護車載送至各級醫療院所救治,被救護者本人、配偶、及其他直、旁系親屬均得提出申請。申請者只需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市各臨近消防分隊提出申請(若為非直系親屬或由保險公司代為提出申請者,應出具委託書),相關證明文件經查驗後立即歸還,並依民眾申請之份數開立救護證明書,隨到隨辦,即時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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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緊急救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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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一、申請書。
二、請檢附身份證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乙份。
三、非本人申請應出具委託書(直系血親無需檢附委託書)、委託人及受委託人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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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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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當場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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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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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程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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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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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範例
最後異動時間:2025-04-10 11: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