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表演申請書
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另檢附「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及「火舞展演安全管理指引」各1份,請於申請表演前詳閱及遵守相關內容,以維護現場活動安全管理。
另檢附「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及「火舞展演安全管理指引」各1份,請於申請表演前詳閱及遵守相關內容,以維護現場活動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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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火災預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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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1.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取得防火標章證明文件者得免附)。
2.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得防火標章證明文件者得免附)。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資料。
4.表演企劃書。
5.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6.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取得防火標章證明文件者得免附)。
7.防火標章證明文件影本。 -
申請方式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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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單
最後異動時間:2026-09-22 15:1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