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宗教廟會及遶境活動爆竹煙火施放安全管理須知
一、適用對象為辦理大型宗教廟會及遶境活動中施放專業爆竹煙火、達管制量以上一般爆竹煙火或串接施放一般爆竹煙火,且達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活動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1,000人以上,且持續2小時以上。
(二)活動採沿途聚眾同行,範圍跨越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
二、主辦單位應掌握及管控活動參與者之爆竹煙火施放行為及宣導減量施放,並遵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對爆竹煙火施放安全維護及應變措施負完全責任。
三、主辦單位應於活動開始30日前檢具爆竹煙火施放計畫及自主檢核表送本局複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放爆竹煙火種類(專業爆竹煙火或一般爆竹煙火)、數量。
(二)爆竹煙火來源。
(三)臨時儲存地點及儲存起訖時間。
(四)施放時間、施放地點及施放方式。
(五)施放安全維護及應變措施。
(六)友廟清冊(包含場所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七)主辦單位負責人及聯絡窗口。
四、檢附「大型宗教廟會及遶境活動爆竹煙火施放安全管理須知」及其「主辦單位自主檢核表」、「消防機關訪查紀錄表」、「爆竹煙火施放計畫範例」。
(一)活動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1,000人以上,且持續2小時以上。
(二)活動採沿途聚眾同行,範圍跨越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
二、主辦單位應掌握及管控活動參與者之爆竹煙火施放行為及宣導減量施放,並遵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對爆竹煙火施放安全維護及應變措施負完全責任。
三、主辦單位應於活動開始30日前檢具爆竹煙火施放計畫及自主檢核表送本局複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放爆竹煙火種類(專業爆竹煙火或一般爆竹煙火)、數量。
(二)爆竹煙火來源。
(三)臨時儲存地點及儲存起訖時間。
(四)施放時間、施放地點及施放方式。
(五)施放安全維護及應變措施。
(六)友廟清冊(包含場所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七)主辦單位負責人及聯絡窗口。
四、檢附「大型宗教廟會及遶境活動爆竹煙火施放安全管理須知」及其「主辦單位自主檢核表」、「消防機關訪查紀錄表」、「爆竹煙火施放計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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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危險物品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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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單
最後異動時間:2025-07-03 16: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