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及所屬機關)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一、大型活動之定義為單一場次預估參加或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活動。
二、大型群聚活動如市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為辦理單位,請主辦單位依「臺中市政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之規定,擬訂「活動安全防護計畫書」,另函送本局辦理審查,以維公共安全。
三、大型群聚活動如民間辦理,則主辦單位應依「臺中市民間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下載專區)」相關規定向執行機關提送大型群聚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並經許可或備查始可舉辦。
檢附(政府機關)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相關規定及活動安全防護計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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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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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範例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14 1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