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申請表格及本市合格廠商名冊
一、依據消防法第15條之1之規定: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之承裝業,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熱水器之安裝,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二、本市合格廠商名冊請自行下載。
三、承裝業申請書格式、承裝業技術士(空白)及承裝業申請書填寫範例請自行下載。
二、本市合格廠商名冊請自行下載。
三、承裝業申請書格式、承裝業技術士(空白)及承裝業申請書填寫範例請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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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申請營業登記,應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且應於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備具「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表件申請營業登記:
1.申請書。
2.合法固定營業場所證明文件〈若營業場所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所載地址相同時得免附本證明文件,並於該欄註記「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地址」;若不同時則應檢附營業場所之所有權證明,如所有權狀、使用執照等,如營業場所之所有人與負責人姓名不同者,應另具所有人之授權書或租賃契約〉。
3.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4.技術士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身分者,亦同。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
流 程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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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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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範例
最後異動時間:2023-11-28 15: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