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臺中消防季刊

(二版)實地抽樣驗收防焰產品的意義 火災預防科科員 蔡子裕
消防法第十一條規定地面樓層達11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管理權人如有使用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室內使用之人工草皮等地坪鋪設物);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網目大小在12公釐以下之施工用帆布,應附有防焰標示。
由於防焰物品之防焰性能必須以專業的器材設備及操作人員來進行試驗判定,無法以肉眼加以辨視是否為具備防焰性能之防焰物品,鑑此,財團法人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與稽核防焰認證廠商是否有以非防焰物品充當防焰物品販賣之違法行為,特別針對採購大量防焰物品(合約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設置場所,提供場所管理權人「設置驗收防焰產品實地抽樣機制」的申請服務,經財團法人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審查符合後,通知各縣市政府消防局派員協助進行現場抽樣,試驗費用則由內政部消防署補助。
本局第七救災救護大隊於104年5月26日至本市中興大學執行驗收防焰產品實地抽樣,本局抽樣人員以隨機方式進行抽樣,場所管理權人亦提供防焰物品試樣進行送驗,本局藉由執行抽樣的過程,查核防焰性能認證合格廠商於防焰物品與防焰標示之使用管理,推動防焰物品普及化,亦可以提供大量採購防焰物品的管理權人檢視防焰廠商所提供之防焰物品是否具備防焰性能,確保防焰物品品質,保障消費者消費權益,即為實地抽樣驗收防焰產品的意義。
最後異動時間:2015-10-22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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