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臺中消防季刊

(一版)本局提醒民眾過年過節期間注意爆竹煙火安全 作者:危險物品管理科科員 黃惠君

爆竹煙火在民俗節慶之活動中,已普遍被民眾使用,舉凡元旦跨年晚會、春節、中秋、國慶、選舉等活動,常以施放爆竹煙火來增添節慶氣氛。而這幾年來政府機關、學校及社會團體舉辦各類活動,主辦單位亦常以施放煙火等節目來炒熱現場氣氛及帶動活動高潮,造成許多活動場合都有燃放煙火的表演。爆竹煙火組成之成分內含火藥,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如不慎使用,即會釀禍致災。

本局在此勸導民眾以播放施放爆竹之音效代替,檔案可於本局網站首頁(http://www.tccfd.gov.tw)下載使用,達到綠色環保減碳的效果。若民眾真要燃放爆竹煙火時,則需確實遵守其產品使用說明,選擇適當地點,遠離人潮,遵循正確方式施放,並遵守「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臺中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之規定,不可於禁止施放地區(如石油煉製工廠、加油站、加氣站、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車站、捷運車站、碼頭等基地內、生態保育區等)及禁止施放時間(每日0~6時不得施放火藥作用後會產生飛行、升空等現象之爆竹煙火),以免因觸法而受罰。

鑑於年節將屆,爆竹煙火之使用量預期會有增加情況,自94年7月1日起政府規定市售爆竹煙火均需貼有內政部認可標示(如圖示)。為避免民眾誤購買良莠不齊之非法爆竹,進而引發危害事件,本局已請各大隊、分隊運用各項活動及集會等場所,加強購買爆竹煙火及施放之安全宣導,使民眾在購買爆竹煙火時,選購貼有內政部爆竹煙火認可標示之合格產品,以維護施放之安全。民眾若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達管制量5分之1者,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將其未附加認可標示的爆竹煙火予以沒入。另商家如販賣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依法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產品。而升空類、飛行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施放時較具危險性,依法12歲以下兒童不得施放,商家亦不能販賣上開種類煙火予兒童,違反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且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於兒童施放爆竹煙火時應行陪同,違反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本局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安寧,對於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加強檢查及宣導,以避免非法囤積販賣。業者如經本局發現違規儲存、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以上爆竹煙火,其位置、構造或設備設置未符合規定或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或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爆竹煙火。另民眾購買爆竹煙火時須注意勿超過「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所定管制量,以免因儲存場所不符合規定或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而觸法遭罰,為確保民眾自身權益,切勿違法。

本局特別呼籲市民朋友,取締違規爆竹煙火,需要較明確的情資,為維護市民朋友安全,亟須藉助市民舉報,如發現社區鄰里有可疑之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或人車隱匿進出,請民眾踴躍檢舉(直接撥119即可),以共同維護公共安全,凡檢舉經查獲屬實者,可獲得檢舉獎金。
最後異動時間:2012-04-06 09: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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