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臺中消防季刊

(二版)本局102年度下半年專責檢查小組人員講習訓練 作者:火災預防科科員 蔡子裕

為了落實執行消防法第6條第2項消防安全設備的列管檢查、第9條檢修申報複查作業、第11條第1項防焰物品的使用及第13條防火管理制度,本局火災預防科於102年10月22日至31日共實施6梯次的講習課程,並由火災預防科科員擔任講師,講授本科業務概況及未來努力推動方向。課程內容包含:

一、檢修申報與不實檢修:
避免對已完成檢修申報超過三個月的場所開具不實檢修,以避免產生不必要之爭議;進行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確認性複查時,如需專技人員陪同檢查,請提早七天內向設備師、士聯絡,俾利設備師、士有充份時間派人配合檢查;有關不實檢修事由不足以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使用,請以「勸導改善為主,處罰為輔」。不實檢修申報的事由,務必書寫詳實,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及遭訴願撤銷。

二、防焰規制:
查核防焰認證廠商及設置防焰物品場所常見問題如下:
1.防焰書表未登載或登載不確實、標示附加位置錯誤(未附加 於物品本體上)及防焰標示來源不明。
2.防焰標示種類使用錯誤(如:應使用張貼式卻誤用縫製式)。
3.防焰試驗合格號碼有效期限為三年,使用逾期防焰合格號碼 之產品;部分防焰物品有標示,部分沒有標示。
4.未申請材料防焰標示即行販售(違反消防法第11條第2項)。

三、防火管理
消防機關受理提報後,應檢視提報表內所列的訓練內容,以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大型空間、老人及身心障礙社會福利機構、觀光旅館及旅館等場所為重點,依訓練狀況支援人車,並視轄區場所特性派員前往查核並依「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指導綱領」規定,指導應實施防火管理的場所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各大隊暨所屬分隊針對轄區列管的特定場所,每年應規劃勤務,至少檢查一次該場所現場人數管理情形,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本局執行特定場所現場人數管理稽查紀錄表,得於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合併實施。

四、消防安全檢查列管注意事項
場所如果具有特殊危險性(如收容人員眾多、火災危險程度高),轄區分隊仍得予列管檢查,惟需提報大隊,經大隊報局同意後,始得增列;若場所未達列管範圍者(如活動中心、寺廟等無面積限制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雖經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會勘,依法取得使用執照,具有消防圖說者,仍不予列管;若未屬本局列管對象者,雖設有系統性設備,仍得免要求該場所辦理檢修申報作業,若場所主動申報者,請各分隊仍予以受理,並登載於紙本之檢修申報受理登記簿。

五、裁處應注意事項
限期改善案件應於改善期限屆至後5日內前往複查;若為辦理展延複查案件,應檢附改善計畫書且舉發單上的限改日期應更改為展延到期日;開立舉發單的相關資料務必正確,裁處書送達以親自送達為原則,郵寄送達為例外,並將正本送局本部,分隊自存影本一份,以利管控。

參與本次安檢講習的同仁反應熱烈,並主動提出實務上的問題與授課教官做雙向交流,相信藉由本次講習與透過經驗的傳承,能夠強化本局專責安檢同仁的消防專業知能與提升執行安檢勤務的能力,落實火災預防相關業務,以更專業的角度去推動與宣導各項安檢制度,進而發揮火災預防的價值,達到保障民眾生命財產的目的。
最後異動時間:2014-01-15 1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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