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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裝業申請相關資料)營業之登記申請程序

  氣熱水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應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且應於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備具「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請(受理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消防局):

  •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
  •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三)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 (四)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 (五)技術士之名冊、國民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身分者,亦同。(技術士名冊格式如附件2)
  •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承裝業之實際營業場所如與公司或商業登記地址所在轄區不同,應向營業場所之轄區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例如承裝業之公司登記地址為臺北市,而實際營業場所為臺北縣,則向臺北縣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登記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如表1:

表1 臺中消防局申請營業之登記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項次 項目 注意事項
申請書 各欄位均應詳加註記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指經濟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臺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市政府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 證明文件上需蓋承裝業印鑑,並註記與正本無異。
營業場所證明文件
  • 指營業場所之所有權證明,如所有權狀、使用執照等。
  • 營業場所之所有人與負責人姓名不同者,應具所有人之授權書或租賃契約。
  • 營業場所與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登記證明文件所載住址相同時,得免附本證明文件。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相片
  • 負責人國民身份證影本(包含正反面影本),應與公司或商業登記相符。
  • 負責人相片:黏貼於申請書上,以供查核。
  • 負責人最近三年內未有處撤銷紀錄,且最近一年內未有處廢止紀錄。
技術士名冊、身分證及技術士證之影本;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身分者,亦同。
  • 名冊。(技術士數量眾多者應檢附磁片)
  • 技術士身份證及技術士證影本(依名冊所列順序排放,以利核對)
  • 承裝業負責人具技術士身分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 技術士須為專任,不得同時任職於其他承裝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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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3-06-16 13: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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