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調查資料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
- 為規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以下簡稱消防機關)受理火災調查資料申請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 消防機關辦理火災調查資料受理申請事宜,應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 消防機關於完成火災調查後,於不妨礙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
- 縱火案件、疑似縱火案件或有人死亡之火災案件,火災調查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 申請之火災調查資料限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處及起火原因。
- 申請人以起火戶、延燒戶、利害關係人及其代理人為限。
-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
-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消防機關應命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
- 消防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前項之期限;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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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火災調查科 蔡先生(分機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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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申請書、委託書。
(一)申請人身分證件。
(二)印章、關防(機關),用於蓋印申請書、委託書。
(三)建築物所有權狀、建物謄本、使用執照或足以證明建築物產權相關文件。
(四)租賃契約書、相關契約書證明文件、組織報備證明、立案函文、登記證書。
(五)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
(六)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車輛燒損)。
*當無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謄本時
檢附房屋稅單/使用執照/財產歸戶清冊/電費/水費等證明建築物與申請人有關係之必要證明文件或由里長證明申請人與該建築物有關係之證明文件。
※以上資料除申請書、委託書為正本以外,其餘均影本即可。
※詳細應備文件,如上表所示。 -
申請方式到局申請、到分隊申請再代為轉送、郵寄申請、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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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方式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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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期限檢附資料齊全者,3日內掛號郵寄申請人。
若檢附資料未齊全者,請於7日內補正。 -
備 註 欄一、申請時間:自火災發生日起一個月後或調查工作完成後開放申請。
二、內政部消防署明訂:內容中「起火處」及「起火原因」應與消防機關公務統計編報表格項目一致。 -
流 程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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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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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範例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09 10: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