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權人自行辦理檢修申報作業
一、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非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且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者,其管理權人可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技人員辦理檢修申報。
二、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表」所定檢修頻率與申報期限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三、另請管理權人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檢修時如發現設備有缺失,應修復完成後再行申報。
四、並請依下列應辦證件準備一式二份正本,一份送交至場所所在地轄區消防大隊,一份自存。
二、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表」所定檢修頻率與申報期限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三、另請管理權人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檢修時如發現設備有缺失,應修復完成後再行申報。
四、並請依下列應辦證件準備一式二份正本,一份送交至場所所在地轄區消防大隊,一份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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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一、消防安全設備申報表
二、檢修報告書(應含各項設備檢查表)
三、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
四、配置平面圖(圖面標註尺寸及面積)。
五、管理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使用執照影本。
七、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場所、歇業或停業場所,免附。 -
申請方式紙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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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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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範例
最後異動時間:2023-09-12 09: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