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與下載

管理權人自行辦理檢修申報作業 一、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非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且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者,其管理權人可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技人員辦理檢修申報。
二、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表」所定檢修頻率與申報期限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三、另請管理權人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檢修時如發現設備有缺失,應修復完成後再行申報。
四、並請依下列應辦證件準備一式二份正本,一份送交至場所所在地轄區消防大隊,一份自存。
最後異動時間:2023-09-12 09: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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