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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成果資料

對象:

一、收容避難弱者場所:供甲類場所第六目使用且為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大型機構指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小型機構指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二、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指複合用途之高層建築物。
三、大型空間:供甲類場所第四目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為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四、旅館:供甲類場所第三目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為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五、其他場所:視聽歌唱場所(KTV)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推動期程:
除指定場所應列為優先辦理,及其他場所由各消防機關視其危險程度自行訂定外,餘採下列三階段進行:
一、第一階段:107年12月31日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屬大隊,依本要點於轄內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榮譽國民之家至少擇一家進行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示範驗證。
二、第二階段:110年12月31日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指導所轄收容避難弱者場所之管理權人完成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並於全數驗證完畢後各消防機關依下列原則持續辦理。
(一)實測界限時間在預估值以內之場所,後續如有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管理權人應自行辦理並將結果提報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情形派員前往指導。
(二)超過預估界限時間及拒絕驗證之場所,消防機關應列冊備查,並得視場所配合程度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督導,俟該場所管理權人依強化火災預防改善事項完成後,再前往指導場所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
三、第三階段:113年12月31日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指導所轄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大型空間、旅館,依本要點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完畢,並於全數執行完畢後依下列原則持續指導。
(一)實測界限時間在預估值以內之場所,後續如有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管理權人應自行辦理並將結果提報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情形派員前往指導。
(二)超過預估界限時間及拒絕驗證之場所,消防機關應列冊備查,並得視場所配合程度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督導,俟該場所管理權人依強化火災預防改善事項完成後,再前往指導場所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

管理權人得委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指導機構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相關事宜。

 

補充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09年08月28日消署預字第1090501066號函辦理。
二、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第7點第3款第1目收容避難弱者場所(大型機構)之驗證範圍為自力避難困難人數及避難困難度最高的起火區劃、鄰接區劃、垂直鄰接區劃,考量火災情境發展由起火處所水平蔓延,再往上垂直區劃蔓延,爰驗證以起火區劃、鄰接區劃及起火區劃直上1層之垂直鄰接區劃(圖A參照)為限。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於109年01月31日修正頒布;109年07月13日再次修正頒布。

內政部消防署連結:
1.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教育訓練教材
2.長照機構防火管理訓練教材
3.署核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指導機構一覽表

最後異動時間:2023-05-17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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