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準備一式二份正本,一份交消防隊,一份自存。
法令依據:
消防法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第一項及前項消防防護計畫,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
前項建築物中有非屬第一項規定之場所者,各管理權人得協議該場所派員擔任共同防火管理人。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前項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講師資格、測驗方式、合格基準、合格證書核發、資料之建置與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項所定專業機構,其申請登錄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施予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管理權人應於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內政部113年3月7日台內消字第1131600900號公告: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及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路車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練班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訓練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 (限有寢室客房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概要、日程表及範圍。
二、影響防火避難設施功能之替代措施。
三、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之替代措施。
四、使用會產生火源設備或危險物品之火災預防措施。
五、對員工及施工人員之防災教育及訓練。
六、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因應對策、消防機關之通報、互相聯絡機制及避難引導。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
九、施工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逃生避難圖及逃生指示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前項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施工三日前報請施工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以下簡稱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
二、自衛消防編組應包括指揮中心及地區隊:
(一)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報班及滅火班,並得視需要增編避難引導班、 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其所需人員由協議會協議組成之。
(二)地區隊由各場所防火管理人依事業單位規模編組之。
三、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及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立即改善。
四、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因應對策、消防機關之通報、互相聯絡機制及避難引導。
六、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
十、建築物共有部分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中之安全對策。
十一、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鑒於施工中發生火災風險高,場所應主動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以維場所施工管理安全。
一、依據法令: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
二、目的:為確保施工安全,防止施工中發生火災
三、實施對象: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增設或移設等作業,致該設備停用或在機能上有顯著影響者。
(二)其他依建築物用途、構造,認有人命安全或火災預防考量之必要時。
四、程序:
(一)管理權人除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外,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二)管理權人應於開工前三天將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三)管理權人應於竣工查驗時檢附「提報表影本」以供查核是否有依規提報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依據內政部109年07月03日內授消字第1090822833號函修正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
有關工廠消防防護計畫書,業由內政部消防署於107年11月12日以內授消字第1070824109號函修正行政指導文書。
範例如附件。請工廠場所往後以本範例填寫消防防護計畫。(法令連結)
內政部消防署連結:消防防護計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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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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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單
大型社會福利機構消防防護計畫書-空白(收容人數50人以上)-11403
大型社會福利機構消防防護計畫書-空白(收容人數50人以上)-11403
大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書-空白(員工人數50人以上)-11403
大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書-空白(員工人數50人以上)-11403
小、中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書-空白(員工人數50人以下)-11403
小、中規模場所消防防護計畫書-空白(員工人數50人以下)-11403
工廠消防防護計畫-11403
工廠消防防護計畫-11403
中、小型社會福利機構消防防護計畫書-空白(收容人數10-50人)-11403
中、小型社會福利機構消防防護計畫書-空白(收容人數10-50人)-11403
日常火源自行檢查表-11403
日常火源自行檢查表-11403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書-空白-11403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書-空白-11403
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紀錄表-11403
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紀錄表-11403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書-空白-11403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書-空白-11403
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紀錄表-11403
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紀錄表-11403
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表-11403
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表-11403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執行疑似COVID-19患者收容場所火災預防、搶救及善後復原處理原則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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